最近有一位用户在申请居转户的时候因为社保个税的问题,导致无法成功落户,我们都觉得很可惜,今天就以这个情况为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
我们的用户吴女士按照“7年居转户”的标准准备材料提交落户申请。
落户情况
★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社保缴纳满足后4年累计36个月达到1.3倍(对于前4年也有所要求)
★具有中级职称且职称与岗位匹配,持有公司聘书
★育有一孩,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记录
按道理应该不存在大问题,落户也是迟早的事,但是在审核人员在受理过程发现吴女士的档案里存在外地就职证明,就职时间与在上海缴纳社保时间重合,并且在同一时期均在两家不同的公司显示有工薪所得报税的情况,判定其存在【重工】。
后来经过我们反复询问,吴女士想起其中一家公司是自己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兼职提供的劳务服务。但是吴女士没有想到这份兼职的个税缴纳记录居然是以工薪的形式申报的。
情况解析
吴女士的问题出在她的两份工作均是以工薪的形式报税的,但是如果社保缴纳单位是工薪所得报税,另一份工作是劳务所得报税就没有问题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工薪和劳务报酬二者:
(1)工资、薪金所得
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得到的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2)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搞清楚两者的区别,我们再回过头看吴女士的情况,她的两份个税都是以工薪的形式申报的,这就意味着吴女士面临着同一时间内签有2份劳动合同、拥有2份正式工作的窘境,属于【重工】的情况。
落户结果
吴女士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居转户的申办条件: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因此人才窗口无法受理其落户申报,吴女士的落户以失败告终。
(3)在上海缴纳社保期间,档案里有这个时间段内的外地【就职证明】、【离职证明】,人才服务中心就认定属于【重工】,大家在档案这一块一定要格外小心。